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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来源:时间:2021-07-17 16:47:44

河 南 省 福 建 商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福建商会(英文译文:Fujian Branch Henan Chamber Of Commence)。英文缩写:FBHCC(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闽籍企、事业单位在河南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福建人在河南依法成立的各类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中国梦统领商会工作;认真履行社会团体的职责,引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诚信经营,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并提供交流平台,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深入推动豫闽两省经济、技术、人才交流合作;倡导团结、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精神,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主管单位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暂设在:郑州市金水东路288号兴业大厦1107室。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引导会员积极参与河南和福建两省的经济建设,促进经贸合作往来,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二)建立会员信息平台,促进会员合作交流;

(三)听取会员意见、建议,反映会员诉求,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融资等服务;

(五)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商务考察、交流研讨等活动;

(六)对会员进行遵规守法、团结协作、科技兴企、关爱员工等方面的教育,引导会员企业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照章纳税;

(七)大力宣扬“敢冒风险,爱拼会赢”的闽商精神。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主要包括:在豫的闽籍商会、协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豫从事生产、经营、管理、专业设计、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的闽籍企业家;福建各地民营企业驻豫机构。经本会批准可以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商会;

(二)遵守本会章程;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提交个人和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四)经审核后报主管机关批准;

(五)由商会理事会颁发会员证、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与监督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在个人信息、资料、明信片中享有使用本会全称和所担任职务的权利;

(五)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本会申请获得帮助的权利;

(六)享有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安排的各项工作,及时反映相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四)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利益,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政府和本会形象的活动;

(五)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管理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件、牌匾。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因企业撤销、转产、破产等不能正常参加商会活动的,则作为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二)从事非法活动,经查实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因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和利益有严重损毁和损害的;

(四)违反本会章程,情节特别严重的。

会员除名由商会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在本会相关信息资料上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商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订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三)选举、增补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部门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名誉会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十三)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七至九人组成。对会员代表负责。

(二)监事会对本会领导班子和领导机构及会员实行监督;

(三)对本会经费收、支情况实行监督;

(四)建议召开理事会,对违反章程、规定、损害本会声誉、失职、渎职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提出罢免建议;

(五)拟定监事会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对监事会成员人数可以调整,一次调整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自动辞职的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六条     本会暂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监事长1人,副会长16人,秘书长1人(兼)。会长主持本会工作。会长不在位时,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福建籍非公有制企业界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热心商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监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会参加或出席与商会有关的重要活动;

(六)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机关部门日常工作,处理本会重要事务,组织起草本会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机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须经会长会议提名,报经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考察同意,并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商会党总支。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河南省工商联社会组织党工委。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会员会费缴纳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会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严格选配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南省民政厅和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财产处置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会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和河南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名誉职务人士不属于本会正式成员。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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